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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外联谊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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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外联谊会三届一次理事大会10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SUZHOU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COFA。 第二条
本会由苏州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 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加强苏州各界人士同海内外朋友合作的友好联谊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 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为促进苏州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本会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韩家巷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广泛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
积极促进苏州各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祖国大陆,尤其是苏州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四)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苏州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理
事和特邀理事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苏州各界代表人士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 (四)团体会员为各市、区海外联谊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承担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有关联谊活动; (三)
为发展苏州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提供信息、牵线搭桥、进行咨询服务;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
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
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六)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 秘书长,增免常务理事;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
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开展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和其他赞助; (二)
许骧教授海外联谊基金; (三)
利息和其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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