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外联谊会章程
  

(苏州海外联谊会三届一次理事大会10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SUZHOU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COFA。

第二条 本会由苏州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

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加强苏州各界人士同海内外朋友合作的友好联谊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

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为促进苏州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本会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韩家巷4号。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广泛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              积极促进苏州各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祖国大陆,尤其是苏州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四)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苏州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理

事和特邀理事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苏州各界代表人士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

(四)团体会员为各市、区海外联谊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承担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有关联谊活动;

(三) 为发展苏州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提供信息、牵线搭桥、进行咨询服务;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 

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 

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六)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

秘书长,增免常务理事;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

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开展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和其他赞助;

(二)    许骧教授海外联谊基金;

(三)    利息和其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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