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英文名称“suzhou  Provincial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me”,缩写:“SPSPGP”。

第二条             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中共苏州市委统战部、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发起的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自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以本市扶贫帮困为主体,同我国“老、少、边、穷”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苏州市委统战部、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苏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市内非公有制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培养人才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三)在推动光彩事业过程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保证光彩事业目标和计划的顺利实现,取得预期的效果。

(四)鼓励海外、港澳台地区工商社团和人士参与光彩事业,促进贫困地区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包括团体理事、企业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参与光彩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

第九条             理事由市,县、区统战部和工商联推荐并征求本人意见后产生,由市光彩事业促进会颁发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

(一)主动退会书面通知本会;

(二)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退会或被除名的应交回理事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苏州市委统战部、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2日二届理事会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闭窗口】::